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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常见设备
食堂油烟净化器常见设备
设备名称 | 简介 | 油烟去除率 |
油烟收集罩 | 采用简易罩收集油烟,通过排气扇把油烟排到室外。 | 仅收集油烟,不做净化处理,油烟去除率为0% |
运水烟罩 | 采用碱液作为洗涤剂,通过喷淋的方式与油烟接触将油烟净化,然后通过抽风机收集排放。 | 该产品的油烟去除率约90~98%。 |
水喷淋洗涤塔净化工艺 | 采用烟罩收集送入吸收塔(喷淋、筛板、填料)的方式净化,然后通过抽风机排放。 | 该产品的油烟去除率约80~90%。 |
高压静电(等离子) | 利用高压下的气体电离和电场作用力,使尘粒荷电后从气体中分离。 | 该产品的油烟去除率标称95%。产品使用的第一周的油烟去除率95% |
物理过滤 | 丝网、活性炭、钢丝其中之一或几种复合。 | 此类产品的油烟去除率实际为20~30% |
光催化 | 利用紫外光将含油气体的油雾分解。 | 此产品的油烟去除率可以达到90% |
生物净化 | 利用嗜油微生物将油烟中的油雾分解净化。 | 此产品的油烟去除率可以达到90% |
液沫洗涤 | 利用传质双膜理论,物理、化学方法的结合产物,机电一体化产品 | 此产品的油烟去除率可以达到90% |
食堂油烟净化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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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应用于餐饮业、酒店、机关食堂、食品加工厂等
对工厂废气、粉尘、有害气体、净化室内空气有显著效果。但严禁油烟与火烟共管净化治理。本产品是东莞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消化、吸收国内外同类产品优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净化器》(HCRJ048-1999)
以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HJ/T62-2001)
规定的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该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要求,并获得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常见设备组合搭配
工作原理
产品特点
应用范围
设备型号选用方法
油烟净化相关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36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51条:违反本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4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其他通知及规定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第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五)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 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